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重要环节,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位论文的过程管理,提高学位论文质量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第二章 学位论文开题时间
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一般应在入学的第三学期完成。
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从完成开题到申请论文答辩时间不得少于15个月,硕士研究生从完成开题到申请论文答辩时间不得少于9个月。
第三章 学位论文开题的内容与相关要求
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研究生不能进行开题:
(一)有5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或缺考者;
(二)未缴纳上一年度学费者。
第五条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选择本学科范围内的课题进行研究,根据所研究的课题背景,撰写学位论文开题报告。内容应包括:论文选题来源、研究背景、意义和应用价值;国内、国外研究发展现状及分析;论文研究内容、研究方法、实施方案、拟解决的关键技术及创新性;论文研究的工作条件;主要参考文献;研究进度安排等。
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的参考文献原则上应不少于60篇,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二分之一,近三年的文献不少于三分之一;硕士研究生的参考文献原则上应不少于30篇,其中近三年的文献不少于三分之一。
第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申请应在论文开题之前进行,具体参照《金沙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规定》执行。
第四章 考核管理
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开题的考核工作由学院负责;博士研究生开题的考核工作由该学科所在学院负责,与联合培养学院共同成立答辩委员会,具体实施考核工作。硕士(博士)研究生开题答辩委员会一般应由具有硕士(博士)生导师任职资格的相关学科专家5人组成,设主席1名,其中博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应至少聘请一名校外专家。
第九条 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研究生进行开题报告会,并将开题报告会的时间、地点提前报送至研究生院培养办。研究生院将组织开展督查和抽查工作。
第十条 考核形式应采取PPT汇报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,答辩委员根据研究生提交的开题报告进行严格评审,答辩秘书负责将答辩专家意见和考核结果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(通过者记1学分),学院将开题成绩单加盖公章后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。
第十一条 开题结束后,研究生应根据答辩委员的评议意见,对开题报告进行修改,经指导教师审阅通过后重新提交电子版《金沙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》至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备案,纸质版《金沙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》交至学院存档。
第十二条 开题通过后,论文题目原则上不再变动。如因特殊原因更改题目,研究生需登录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题目变更申请,经导师审核同意,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,题目方可变更;题目变动较大或研究内容变更较多时,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是否重新开题的决定。
第十三条 开题不通过者,可在1个月内给予一次开题机会。如仍未通过,需在下一年开题,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同时顺延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开题的研究生,需提交书面申请,经导师签字同意,由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,报研究生院备案,延期一年进行开题。
第十四条 研究生如对开题评议结果有异议,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,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裁决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,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。